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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等民間團體在今天(6/6)上午冒雨前往警政署召開記者會,質疑目前條文中的「安全距離」及「強制排除」兩條款,不但無助於警方處理集會遊行事件,也影響法官未來面對集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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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的判定。另一方面民團認為,應強化主管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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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所派人員識別身份的名牌,特別是目前警察在集會遊行「匿名」執行勤務已是常態,應加強識別以防止兩年前324行政院警方攻擊民眾,事後卻找不到人的情形發生,然而這項主張卻仍持續遭警政署杯葛。

【苦勞網特約記者張宗坤、苦勞網記者宋小海/台北報導】自5月12日《集會遊行法》通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二讀,正式更名為《集會遊行保障法》,迄今已過了超過半個月的時間。在五二○新政府上任前,時任立法委員的現任文化部長鄭麗君曾誇下海口說:這次修法必定會「還權於民」。也的確,該次修法改為「報備制」、刪去「特別刑法」等內容,有著保護人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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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作用;但截至二讀結束,《集遊法》仍存在兩大爭議條文,分別是第5條的「禁制區」(安全距離)、第17條的「強制排除」,有待朝野協商進一步解決。

目前送出內政委員會的版本中,如果不論刪去的條文,《集遊法》最大的修改之處大概有二:(一)過去的「命令解散」制度被取消,警察再也不能舉牌要求集會遊行者立刻解散;不過,因為立法者認為這類制度仍有存在必要,在新版的《集遊法》中,「命令解散」的某些精神,還是被「強制排除」制度給承繼下來;(二)過去禁止舉行集會遊行的「禁制區」,雖然這次看似是為了集遊者的「安全」而加上了「安全距離」,而且距離從過去300公尺,縮減為50至150公尺不等,但實際上不但沒有解決語意不明、限制過多地點的問題,甚至還偷渡概念,增加了新的禁止集遊區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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